各管理部、各相关单位:
为落实《关于进一步做好房改标准价改成本价补交房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》〔2024〕354号(以下简称354号文)要求,现将办理按房改成本价补交房价款(以下简称补交标改成房价款,成本价标准见附件1)有关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售房单位补交标改成房价款
售房单位为职工办理补交标改成房价款业务时,由单位经办人持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证、原售房协议、《房改售房款交存申请表》(见附件2)、《单位交纳标准价改成本价售房款明细表》(见附件3)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任一管理部办理交存业务(上述材料审核原件并留存电子影像后返还)。交款完成后,由管理部按照354号文规定,出具《单位交纳标准价改成本价售房款存储凭证》。
二、职工补交标改成房价款
职工自行办理补交标改成房价款业务时,由购房职工本人持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证、原售房协议、《个人交纳标准价改成本价售房款申请表》(见附件4)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,到任一管理部办理交存业务。如需他人代为办理的,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双方有效身份证件(上述材料审核原件并留存电子影像后返还)。交款完成后,由管理部按照354号文规定,出具《个人交纳标准价改成本价售房款存储凭证》。
三、售房单位认领标改成房价款
职工补交的标改成房价款到账成功后,售房单位要求返还该部分资金的,由售房单位经办人持单位营业执照、不动产权证、原售房协议(上述材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)及《标准价改成本价售房款转移申请表》(见附件5)到任一管理部办理标改成房价款转移业务,将本单位职工交纳的标改成房价款返还至单位售房款账户。
特此通知。
附件:1.北京市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现行成本价及有关政策汇总表.docx
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
2024年10月11日
政策解读:《关于落实〈关于进一步做好房改标准价改成本价补交房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〉的通知》 政策解读